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對國家標準樣品(原稱國家實物標準)的管理,提高標準樣品的質量,確保技術標準在不同時間和空間實施的一致性,促進我國技術標準水平的提高, 使標準樣品成為推動經濟全球化和我國科學技術創新的有效工具,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國家實物標準暫行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特制定本程序。
第二條 本程序適用于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組織立項、評審和發布的國家有證標準樣品。
第三條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負責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項目的立項、審批和發布;并委托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簡稱全國標樣委)負責各項具體工作的實施、監督和管理。
第二章 計劃立項
第四條 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計劃項目的立項原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國家科技發展規劃、標準化發展規劃、科學技術創新、文字技術標準有效性驗證、實驗室認可的需要等等。
第五條 任何符合國家標準樣品生產者資質要求(見附件二)的單位均可根據需要提出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計劃項目(見附件三),并填寫《研復制國家標準樣品項目建議書》報全國標樣委。
第六條 全國標樣委應在收到《研復制國家標準樣品項目建議書》之后,及時召集有關專家,對立項的必要性進行審查。
第七條 通過審查和協調后的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計劃項目經全國標樣委匯總,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對上報的《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計劃項目匯總表》及時在網上公示一個月,在沒有技術上合理的反對意見后,批準下達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計劃項目。
第三章 計劃實施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嚴格按照GB/T 15000《標準樣品工作導則》系列國家標準的要求填寫《國家標準樣品研復制項目任務合同書》(簡稱《任務書》),并對所有信息的真實性、可靠性負全責。
第九條 全國標樣委組織分技術委員會、專業工作組根據《任務書》的內容對已下達的國家標準樣品計劃項目進行監督實施。
第十條 全國標樣委可根據具體情況對計劃項目提出增補、延期或撤銷的建議,經國家標準委同意后實施。國家標準樣品計劃項目調整程序見附件三。
第四章 標準樣品的評審
第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按要求完成國家標準樣品的研復制工作后,向技術歸口單位提出評審申請(見附件四)。
第十二條 技術歸口單位根據研制單位的技術特點,組織專家對其提供的《研制報告》、《定值報告》(見附件五)和《國家標準樣品證書》內容等技術文件進行形式審查。審查合格的項目由技術歸口單位組織召開評審會;對形式審查不合格的項目通知項目承擔單位進行改進,審查合格后方能召開評審會。
第十三條 評審會應本著協商一致的原則進行。如有必要,可對被評審標準樣品安排現場符合性檢查。
第十四條 評審會結束時,須形成標準樣品評審專家評定意見書和標準樣品評審專家簽字名單,完成《評審會登記表》。評審意見中必須對所提供資料的充分性、有效性、可靠性和標準值的溯源性及測量不確定度給予明確的結論。
第十五條 評審合格的項目由承擔單位匯總相關材料,并根據評審意見的要求,對相應的技術文件進行修改、完善后,上報所屬的技術歸口單位進行程序審查(見附件六)。未通過評審的項目,項目承擔單位應找出原因并進行整改,經形式審查后重新進行評審;二次評審后仍不能通過的項目將被終止。
第五章 國家標準樣品的批準、發布
第十六條 按要求完成的計劃項目經全國標樣委審查后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發布。
國家標準樣品編號方法如下:
第六章 國家標準樣品的管理
第十七條 在國家標準樣品批準發布后一個月內,項目承擔單位應到全國標樣委秘書處辦理國家標準樣品證書(見附件八),包括國家標準樣品成果證書(供項目承擔單位用)、國家標準樣品使用證書(隨國家標準樣品提供給使用者)和國家標準樣品標識。
第十八條 所有的國家標準樣品必須附帶相應的國家標準樣品證書和標簽,證書封面必須注明有效期。無證書、超過有效期的標準樣品不得發行和銷售。超過有效期的國家標準樣品必須對其標準值的溯源性和測量不確定度等數值進行重新確認。重新確認的程序原則上與本程序第四章規定的要求相同。由全國標樣委根據具體情況辦理。
第十九條 對有效期較短的標準溶液、標準氣體等國家標準樣品的有效期按照有關技術導則的要求界定,并由全國標樣委、全國標樣委分委員會組織專家定期對其進行有效性確認。
第二十條 當國家標準樣品研制單位根據研究結果提出延長標準樣品的有效期時,需按照有關規定提交相應的研究結果(見附件九),經全國標樣委審查后上報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
第二十一條 全國標樣委對國家標準樣品研制過程中形成的相關技術資料,應按標準檔案管理的規定進行歸檔,并加以保密;已存檔的技術資料一律不許外借。
第二十二條 凡涉及專利權的國家標準樣品,其權利的維護責任由國家標準樣品的研制單位承擔。
第二十三條 國家標準樣品是國家標準的一種,其成果屬科技成果。對技術水平高、取得顯著效益的國家標準樣品,建議有關主管部門將其納入國家或部門科技進步獎勵范圍,予以獎勵。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自批準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由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
二○○九 年 五 月 十五 日
附件1: | 附件一:國家標準樣品項目[1]...doc |
附件2: | 附件二:國家標準樣品生產[1]...doc |
附件3: | 附件三:國家標準樣品計劃[1]...doc |
附件4: | 附件四:國家標準樣品評審[1]...doc |
附件5: | 附件五:國家標準樣品《研[1]...doc |
附件6: | 附件六:國家標準樣品報批[1]...doc |
附件7: | 附件七:國家標準樣品一級[1]...doc |
附件8: | 附件八:國家標準樣品證書[1]...doc |
附件9: | 附件九:國家標準樣品有效[1]...doc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