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章程

發布時間:2002-11-05         發稿部門:中標協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標準化法實施條例》和《全國專業標準化技術委員會章程》的有關規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為了使標準化工作適應市場經濟發展的需要,促進我國標準樣品工作在規范管理下,有組織、有領導、有計劃地迅速發展,加快標準樣品的研制開發,提高標準樣品的研制水平和保證文字標準有效實施,特成立"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以下簡稱全國標樣委)。
  第三條 全國標樣委是在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統一領導的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工作的組織。在國務院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四條 全國標樣委由有關部門和有關標準樣品的管理、科研、生產、經銷和使用單位的代表組成。
  第五條 全國標樣委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成立,編號為SAC/TC 118。
第二章 工 作 任 務
  第六條 在國家有關方針、政策的指導下,組織研究并提出標準樣品發展戰略、工作方針、政策和技術措施的建議。
  第七條 負責組織協調國家標準樣品研制的規劃、計劃。根據國家批準的級劃,檢查國家標準樣品研制工作的落實情況,負責有關協調工作。
  第八條 組織制定與標準樣品有關的技術通則以及共同性的專業術語、通用基礎標準,組織管理對國家標準樣品的技術審查。
  第九條 對已發布的標準樣品組織復審,提出繼續使用、復驗或作廢的處理建議。
  第十條組織國際間標準樣品交流,跟蹤ISO/REMCO動態,并轉化ISO/REMCO導則及有關資料。
  第十一條 負責標準樣品及GB/T 15000《標準樣品工作導則》系列標準的宣傳、貫徹、解釋等工作,收集標準樣品工作的反饋意見,組織技術交流,舉辦有關標準樣品應用培訓班。
  第十二條 負責與全國標樣委有關的其它標準化組織的技術聯絡與協調工作,承擔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委托辦理的有關其它事宜。
第三章 組 織 機 構
  第十三條 全國標樣委設主任委員一人,副主任委員二人,秘書長一人,委員四十人左右。上述人選由有關部門協商推薦,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根據工作需要,可聘請若干專家、領導擔任技術顧問。委員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
  第十四條 全國標樣委由各行業標準樣管理、研制、生產、經銷和使用等方面專業技術水平較高,熱心標準樣品工作,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組成。組成方式應有專業技術代表性和行業代表性,同時應在標準樣品工作領域有一定的影響,并經行業組織和專業技術組織推薦。
  顧問委員由標準化理論水平和專業技術水平較高,在標準樣品工作領域有相當造詣,長期從事標準樣品學術理論研究,具有豐富的實踐經驗,有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的人員擔任。并能夠承擔全國標樣委分配的技術任務。
  全國標樣委的顧問委員和委員應積極參加全國標樣委的工作,在委員會內有表決權,有權獲得本會的相關資料和文件。
  對不履行職責,無故兩次以上不參加本會活動,或工作變動,不適宜繼續擔任委員者,委員會可提請有關主管部門重新推薦人選,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另行聘任。
  第十五條 全國標樣委秘書處設在中國標準化協會。秘書處在正、副主任委員領導下負責委員會的日常工作。秘書處設秘書長一人,由全國標樣委主任委員提名,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副秘書長和專職秘書的人選,視全國標樣委的工作開展情況和業務工作量進行設置和委派。
  第十六條 全國標樣委根據我國目前行業標準樣品管理的情況,建立若干分技術委員會。分技術委員會的主任委員一般應由本會委員擔任。分技術委員會的工作任務,組織機構按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和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執行。
  各分技術委員會工作由本會進行領導和協調,各分技術委員會應定期向委員會匯報工作。
  第十七條 全國標樣委根據工作需要可建立若干工作組或邀請若干位技術顧問,負責某些標準樣品的研制審核和復審等技術工作。
第四章 工 作 程 序
  第十八條 全國標樣委根據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關于編制研、復制標準樣品計劃的要求,組織委員和分技術委員會提出標準樣品研制計劃,經本委員會審議、協調后,提出研制計劃建議,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審批。
  第十九條 全國標樣委根據國家下達的計劃,協助組織計劃的實施,了解情況,及時向有關部門反映問題,屬委員會直接負責的項目,由委員會組織研制、定值、審查、上報。其它項目由委員會根據情況委托有關技術歸口單位或分技術委員會審議,按國家標準樣品管理程序上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編號、發布。
  第二十條 全國標樣委一般每年召開一次年會,檢查、總結當年工作,審議和協調下年度計劃項目,審查標準樣品,安排下年度工作,交流標準樣品工作經驗,開展有關標準樣品學術問題的討論。
  第二十一條 秘書處的工作任務按秘書處工作細則執行。
第五章 其 它 事 項
  第二十二條 全國標樣委經費來源主要由國家補助、有關單位資助和開展咨詢服務活動的收入等。
  第二十三條 全國標樣委經費的使用:
  用于委員會自身的發展和建設;
  用于標準樣品計劃項目的部分支持;
  用于文件、資料的印刷和發行;
  用于標準樣品的研制和開發。
  第二十四條 本章程由全國標準樣品技術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章程由國家標準化行政主管部門批準之日起執行。
 
二○○二年十一月五日